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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新规实施3个月问题解答
  2022年12月1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新规程开始施行。与2017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比,新规优化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和使用环节中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三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使用范围和安全标志的最低要求,修改了叉车的检验周期由一年改为两年,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管理相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工作提供了依据。
 
  为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并预防叉车安全事故,小编在此汇总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常见Q&A,各位叉车人请记得收好。
 
  一、叉车检验新变化
 
  Q1:目前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多久?
 
  A:自2022年12月1日起,叉车的检验周期由一年改为两年。2023年所有叉车按照此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Q2:在新规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之前生产的叉车,检验时是按照原标准检验还是按照新标准检验?
 
  A:对原来检验合格的在用设备,鼓励企业对照新规程进行改进,进一步提高安全性能,但暂时不作强制要求。
 
  Q3. 叉车检验期满前应该何时进行定期检验?
 
  A:《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Q4. 叉车超期未检验能使用吗?
 
  A:《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构成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将受到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叉车管理
 
  Q1:关于TSG 81—2022规程中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中,制造日期和工程师签章日期是否是必须要一致?
 
  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对场车合格证上制造日期和工程师签章日期的一致性没有要求。
 
  Q2:电动托盘搬运车属于特种设备么?电动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为12厘米,属于特种设备么?
 
  A: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请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及相应产品标准进行界定。
 
  Q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特种设备20台以上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 5.1.1(8)中是否意味着1台叉车也需要管理证?
 
  A:《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2.4.2.2.2规定的是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条件,使用单位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也必须配备安全管理员,两项安全技术规范没有矛盾。此外,《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中明确了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Q4:高铁建设工地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市场监管的“三区”范围?
 
  A:高铁建筑工地不建议理解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提到的工厂厂区。但是对于具体区域,需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场车规程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Q5:站立式前移式叉车还算是特种设备吗,需要叉车操作证吗?
 
  A:请按现行《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界定。
 
  Q6:燃气叉车使用单位直接从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购买燃气并使用,是否需要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A:应由叉车产权单位办理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Q7:新版规程提出了司机权限采集器的要求,过渡时期如何管理?
 
  A: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B: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三、叉车的使用
 
  Q1:背景:A市甲公司购买10台叉车,并在A市当地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后,将该10台设备出租给B市的乙公司使用,乙公司的叉车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现状:叉车及作业人员均取得相应证件,但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不属于同一单位。
 
  问题1:叉车的使用单位是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相关条款,可否理解为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
 
  问题2: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假设问题1成立,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B市的乙公司)不属于同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国家是否有文件,对流动式的特种设备,尤其是需要持证操作的流动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归属有相应要求?
 
  A: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的规定来认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留言中甲公司并不必然是使用单位,还要视当事人合同约定情况。
 
  叉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论作业人员归属哪方,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负责该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例如对其所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
 
  Q2:叉车货叉是否可以随意施焊、切割或者加长,有无相关规范条文禁止焊接切割等?
 
  A: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定期(首次)检验是包含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的,货叉属于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检验时应符合要求。
 
  Q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叉车的使用登记在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那么使用登记之后的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管理的监管管理是由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还是实际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承担,又或者是两个监管部门均要承担?
 
  A: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1.4.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写在最后:
 
  作为企业,在促产增效的同时,需时刻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思想上树牢安全发展意识,行动中牢守安全防线。切实扛起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安全。”
 
  作为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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